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信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