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祐甄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太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