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兼被選定人
- 梁筱蘭
- 兼被選定人
- 許碧珊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許淑麗
- 即債權人
- 李怡靜
- 即債權人
- 林靜雅
- 即債權人
- 羅美琦
- 即債權人
- 陳珮玲
- 即債權人
- 孫美麗
- 即債權人
- 葉姿伶
- 即債權人
- 李曉婷
- 即債權人
- 謝佩玲
- 即債權人
- 李瑞文
- 即債權人
- 蔡淑女
- 即債權人
- 莊惠雯
- 即債權人
- 張漱揚
- 即債權人
- 林美吟
- 即債權人
- 楊庭榛
- 即債權人
- 曾嬿燕
- 即債權人
- 陳麗玉
- 即債權人
- 曾郁惠
- 即債權人
- 戴綺君
- 即債權人
- 李嘉仁
- 即債權人
- 曹懷萍
- 即債權人
- 陳力楸
- 即債權人
- 楊小云
- 即債權人
- 陳鈺全
- 即債權人
- 陳佩芳
- 即債權人
- 彭瑞桃
- 即債權人
- 吳怡婷
- 即債權人
- 石淑娟
- 即債權人
- 陳志文
- 即債權人
- 蔡政廷
- 即債權人
- 陳素慧
- 即債權人
- 陳芃秀
- 即債權人
- 邱曉綺
- 即債權人
- 陳正揚
- 即債權人
- 陳欣怡
- 即債權人
- 高秀慧
- 即債權人
- 李佳淇
- 即債權人
- 潘清秀
- 即債權人
- 黃淑敏
- 即債權人
- 林雅慧
- 即債權人
- 黃若元
- 即債權人
- 曹琛
- 即債權人
- 黎貞貞
- 即債權人
- 黃至惠
- 即債權人
- 柯味香
- 即債權人
- 廖淑怡
- 即債權人
- 蘇麗湄
- 即債權人
- 黃千榕
- 即債權人
- 張薇薇
- 即債權人
- 張瑜娟
- 即債權人
- 李昀
- 即債權人
- 張利如
- 即債權人
- 林庭瑀
- 即債權人
- 李露娟
- 即債權人
- 陳珮瑜
- 即債權人
- 陳昱勳
- 即債權人
- 黃淑娟
- 即債權人
- 江龍泉
- 即債權人
- 廖立芳
- 即債權人
- 鄭毅
- 即債權人
- 李蓉倩
- 即債權人
- 陳傳錦
- 即債權人
- 喻采虹
- 即債權人
- 何雪琴
- 即債權人
- 林建明
- 即債權人
- 李思穎
- 即債權人
- 宋郁
- 即債權人
- 程柏凱
- 即債權人
- 喻嘉福
- 即債權人
- 楊迦崴
- 即債權人
- 陳孝思
- 即債權人
- 詹誌誠
- 即債權人
- 梁惠蘭
- 即債權人
- 馬玲華
- 即債權人
- 詹舒婷
- 即債權人
- 黃麗如
- 即債權人
- 曾瓊仙
- 即債權人
- 許政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三洋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晴(原名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筱蘭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碧珊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麗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靜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雅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美琦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玲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麗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姿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曉婷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佩玲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瑞文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淑女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惠雯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漱揚清償新臺幣伍仟伍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吟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庭榛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嬿燕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郁惠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綺君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嘉仁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懷萍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力楸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小云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鈺全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芳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桃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怡婷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淑娟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文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政廷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慧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秀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曉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正揚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怡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秀慧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淇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清秀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敏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雅慧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元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琛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貞貞清償新臺幣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至惠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味香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淑怡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麗湄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榕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薇薇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瑜娟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昀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利如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庭瑀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露娟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瑜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昱勳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龍泉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立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毅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蓉倩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傳錦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采虹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雪琴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明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思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郁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柏凱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嘉福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迦崴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孝思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誌誠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惠蘭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玲華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舒婷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如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瓊仙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政憲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八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