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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兼被選定人
梁筱蘭
兼被選定人
許碧珊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許淑麗
即債權人
李怡靜
即債權人
林靜雅
即債權人
羅美琦
即債權人
陳珮玲
即債權人
孫美麗
即債權人
葉姿伶
即債權人
李曉婷
即債權人
謝佩玲
即債權人
李瑞文
即債權人
蔡淑女
即債權人
莊惠雯
即債權人
張漱揚
即債權人
林美吟
即債權人
楊庭榛
即債權人
曾嬿燕
即債權人
陳麗玉
即債權人
曾郁惠
即債權人
戴綺君
即債權人
李嘉仁
即債權人
曹懷萍
即債權人
陳力楸
即債權人
楊小云
即債權人
陳鈺全
即債權人
陳佩芳
即債權人
彭瑞桃
即債權人
吳怡婷
即債權人
石淑娟
即債權人
陳志文
即債權人
蔡政廷
即債權人
陳素慧
即債權人
陳芃秀
即債權人
邱曉綺
即債權人
陳正揚
即債權人
陳欣怡
即債權人
高秀慧
即債權人
李佳淇
即債權人
潘清秀
即債權人
黃淑敏
即債權人
林雅慧
即債權人
黃若元
即債權人
曹琛
即債權人
黎貞貞
即債權人
黃至惠
即債權人
柯味香
即債權人
廖淑怡
即債權人
蘇麗湄
即債權人
黃千榕
即債權人
張薇薇
即債權人
張瑜娟
即債權人
李昀
即債權人
張利如
即債權人
林庭瑀
即債權人
李露娟
即債權人
陳珮瑜
即債權人
陳昱勳
即債權人
黃淑娟
即債權人
江龍泉
即債權人
廖立芳
即債權人
鄭毅
即債權人
李蓉倩
即債權人
陳傳錦
即債權人
喻采虹
即債權人
何雪琴
即債權人
林建明
即債權人
李思穎
即債權人
宋郁
即債權人
程柏凱
即債權人
喻嘉福
即債權人
楊迦崴
即債權人
陳孝思
即債權人
詹誌誠
即債權人
梁惠蘭
即債權人
馬玲華
即債權人
詹舒婷
即債權人
黃麗如
即債權人
曾瓊仙
即債權人
許政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晴(原名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筱蘭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碧珊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麗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靜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靜雅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美琦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玲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麗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姿伶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曉婷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佩玲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瑞文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淑女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惠雯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漱揚清償新臺幣伍仟伍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吟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庭榛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嬿燕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玉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郁惠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綺君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嘉仁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懷萍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力楸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小云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鈺全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芳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桃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怡婷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淑娟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文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政廷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慧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秀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曉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正揚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怡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秀慧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淇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清秀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敏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雅慧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元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琛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貞貞清償新臺幣捌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至惠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味香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淑怡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麗湄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榕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薇薇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瑜娟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昀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利如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庭瑀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露娟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珮瑜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昱勳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娟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龍泉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立芳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毅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蓉倩清償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傳錦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采虹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雪琴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明清償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思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郁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柏凱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喻嘉福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迦崴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孝思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誌誠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惠蘭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玲華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舒婷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如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瓊仙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政憲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八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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