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福泰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111年度補字第86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6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福泰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9日111年度補字第865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