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宜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光宇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