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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禎瑩

抗告人
即被告
蔡秀蓮
即被告
陳伯勳
抗告人
即參加人
周國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蔡致仁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按抗告狀誤繕為111年2月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更正補附附件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復未具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具抗告理由,上開事項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9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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