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6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參加人
莊詠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愛珠因111年訴字第2766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確認林子原對被告許修銘、許修偉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士調字第216號調解筆錄第2項,就被告所有坐落於桃園縣○○鄉○○段○○○○○地號共15筆土地出售後所得款扣除費用後9分之1之債權存在部分暨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查附表土地之土地公告值額為新臺幣(下同)310,115,86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57,318元(計算式:310,115,862元÷9=34,457,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市 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 龜山 龍華 3 12,390.15 全部 2,600元/平方公尺×12,390.15=32,214,390元  2 桃園 龜山 龍華 639 651.01 全部 2,600元/平方公尺×651.01=1,692,626元 3 桃園 龜山 龍華 665 5,859.15 全部 2,600元/平方公尺×5,859.15=15,233,790元 4 桃園 龜山 龍華 0-0 0-0 0-0 0-0 四個地號合計 1694.24 全部 (27,300元/平方公尺×137.81)+(27,300元/平方公尺×157.17)+(59,400元/平方公尺×670.59)+(29,393元/平方公尺×728.67)=69,303,797元  5 桃園 龜山 龍華 13 125.23 2分之1 59,400元/平方公尺×125.23×1/2=3,719,331元 6 桃園 龜山 龍華 27 55.58 2分之1 29,393元/平方公尺×55.58×1/2=816,831元 7 桃園 龜山 龍華 28 251.05 2分之1 27,300元/平方公尺×251.05×1/2=3,426,833元 8 桃園 龜山 龍華 627 366.56 2分之1 59,400元/平方公尺×366.56×1/2=10,886,832元 9 桃園 龜山 龍華 528-1 165.93 全部 59,400元/平方公尺×165.93=9,856,242元 10 桃園 龜山 龍華 619 2,604.75 全部 59,400元/平方公尺×2,604.75=154,722,150元 11 桃園 龜山 龍華 635-1 616.32 全部 59,400元/平方公尺×616.32=36,609,408元 12 桃園 龜山 龍華 19 59.84 2分之1 27,300元/平方公尺×59.84=1,633,63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