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御尊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耀天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