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何方竹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臺北市政府

為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209元(詳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6,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所受損害及金額(新臺幣) 1 108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被迫擔任景興國小之巡迴專任教師,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6個月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5,51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474,947元。 2 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19日因被迫超額遷調天母國小,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6,54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64,830元。 3 109年8月26日被迫辭職後: 109年8月26日至110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7,5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79,765元。 110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5,3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092,865元。 111年8月26日至112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6,745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112,802元。 4 精神上損害400,000元。 合計:5,025,20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