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何方竹
上訴人因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景興國民小學、臺北市政府
為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5,209元(詳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6,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6,195元,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所受損害及金額(新臺幣) 1 108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被迫擔任景興國小之巡迴專任教師,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6個月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5,51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474,947元。 2 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19日因被迫超額遷調天母國小,而被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6,54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64,830元。 3 109年8月26日被迫辭職後: 109年8月26日至110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67,5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979,765元。 110年8月26日至111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5,370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092,865元。 111年8月26日至112年8月25日所受薪資損失,按原告每月薪資76,745元、每年發給14.5個月薪資計算,共1,112,802元。 4 精神上損害400,000元。 合計:5,025,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