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曾廉惟、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廉惟 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