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廉惟
- 送達代收人
- 楊鳳如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22號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萬3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