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代理人
賴麗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宏,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奕傑,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於110 年12月7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9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1 年3 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本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3 月24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麥迪康有限公司(黃志恆)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10月6日 252,990元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