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7號

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涂光慧

聲請人
宋美玲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於民國101年7月31日宣告宋士欣(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居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宋士欣為姊弟,聲請人於民國101間以宋士欣經戶政機關通報逕遷戶口,並列為失蹤人口而向本院聲請宣告宋士欣死亡,經本院以101年度亡字第109號裁定確定在案,惟宋士欣嗣後與聲請人取得聯繫,且安排兩造之母石阿銀前往大陸並關心母親健康,足證宋士欣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宋士欣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以本院101年度亡字第109號裁定宣告宋士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101年度亡字第109號死亡宣告案卷核閱綦詳。又宋士欣現尚生存乙節,業經證人即宋士欣之胞姊宋冠嬅於本院訊問中證稱:宋士欣於106年間曾與其視訊,母親亦有於106年年底或107年年初前往大陸與宋士欣見面等語明確;證人即宋士欣之母石阿銀於本院訊問中則證稱:宋士欣的朋友小王曾帶其前往大陸與宋士欣見面,今年農曆年時,宋士欣也有與其視訊等語;此外證人即宋士欣之友人王勝男於本院訊問時亦證稱:其綽號叫小王,與宋士欣是國中同學,其於107年間曾帶石阿銀去大陸與宋士欣見面,因為石阿銀不會搭飛機,所以其就帶石阿銀國去大陸,之後其再去大陸接石阿銀返臺,宋士欣應該是因為有案件在身,所以不敢回臺,其於112年9月26日還有跟宋士欣在廈門見面等語;證人即宋士欣之友人江忠益亦於本院訊問中證稱:其與宋士欣是國小、國中同學,其最近一次見到宋士欣應該是107年的時候,當時王勝男約其過去大陸接宋士欣的母親回國,當時其有見到宋士欣,其不知道為何宋士欣不返臺,但其確定自己在大陸見到的人確實是宋士欣等語,復有聲請人所提出其與宋士欣之訊息內容附卷足憑,足認宋士欣迄今確實仍生存,故聲請人之聲請,堪認真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本院對宋士欣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4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