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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聲字第2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
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煥禎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654,120元(計算式:美金85,766,62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05=新臺幣2,710,654,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