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Robin Ong Eng Jin
- 代理人
-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
吳美齡律師
陳品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煥禎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654,120元(計算式:美金85,766,62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05=新臺幣2,710,654,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