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羅睿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
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
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