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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羅睿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

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