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羅睿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
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事
薪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