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瑋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之10」建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張瑋玲及第三人陳立峰二人。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僅對相對人張瑋玲為請求?或有其他主張,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11,502元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本項補正,本院已於112年1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請盡速補正)。
三、請具狀陳明催告相對人張瑋玲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南鹽埕郵局郵局存證號碼101),其投遞情形為何?是否投遞成功,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經核,聲請人112年12月21日民事陳報補正狀所附之郵政回執並無相對人簽收,故聲請人有向郵務機關查詢投遞情形,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