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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劉建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小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