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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事聲字第1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莉苓

抗告人
高00

上列抗告人與施00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莉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事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