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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宣玉華

上訴人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頴

吳丞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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