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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溫祖明林承歆劉娟呈

上 訴 人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被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至三行關於「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4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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