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 上 訴 人
-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陳愛華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 被上 訴 人
-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傑騰
- 訴訟代理人
- 呂進仁
- 魏立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至三行關於「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4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