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方祥鴻楊承翰陳冠中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郁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第2項及第3項。其中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揭命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另其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因本件上訴聲明之範圍,並非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故亦無需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0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