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瞿乃正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7 萬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