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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子驊

李有誠

BELL WOODSON RENICK(美國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萬向國際文教協會及臺北市VIS世界改造實驗室實驗教育機構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子驊、李有誠、BELL WOODSON RENICK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計算式詳如復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附表免徵欄所示,故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為新臺幣元)
陳子驊(111年7月至116年6月)
111年7至10月(8萬4000×4)+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6萬5500×
12)+112年11月至116年6月(8萬4000×44)+4年獎金(8萬4000×
4)+5年提繳金額(5256×60)=564萬9360
李有誠(111年7月至116年6月)
111年7至10月(15萬×4)+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13萬1500×12
)+112年11月至116年6月(15萬×44)+4年獎金(15萬×4)+額外
提繳20萬7000+5年提繳(9000×60)=1012萬5000
BELL WOODSON RENICK(美國籍)(111年7月8日至113年9月15日
)
111年7月8日至10月7日(8萬×4)+111年11月8日至112年10月7日
(6萬1500×12)+112年11月8日至113年9月15日【(8萬×10)+(
8萬÷30×7)】+3年獎金(8萬×3)=211萬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
)        
原告 上訴利益 應徵裁判費 免徵 應繳 備註 陳子驊 564萬9360 8萬5402 5萬6935 2萬8467  李有誠 1012萬5000 15萬1716 10萬1144 5萬0572  BELL WOODSON RENICK 211萬6667 3萬2982 2萬1988 1萬099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