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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

調降地上權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臺北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調降地上權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所承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面積12,000元平方公尺土地之租金,自109年起應按上訴人承租面積及「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1%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計算;⒉被上訴人自109年起至111年止,就逾前項計算方式向尚訴人超收之新臺幣(下同)25,950,834元,應返還與上訴人,並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3,55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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