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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宋宛蓁(原名:宋沛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因本院112 年度勞簡字第7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具體載明不服範圍,應係針對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313 元,又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予以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萬3,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聲明請求逾11萬3,313 元即擴張請求8 萬1,638 元部分,核屬第二審訴之追加,應待上訴人業已繳納前開上訴裁判費而合法上訴後,再由第二審法院審酌該追加部分是否合法暨另徵裁判費等疑義,本院自不就此部分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