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秀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