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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秀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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