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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金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瑋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4樓之10」建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張瑋玲及第三人陳立峰二人。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僅對相對人張瑋玲為請求?或有其他主張,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具狀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11,502元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本項補正,本院已於112年11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請盡速補正)。

三、請具狀陳明催告相對人張瑋玲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南鹽埕郵局郵局存證號碼101),其投遞情形為何?是否投遞成功,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經核,聲請人112年12月21日民事陳報補正狀所附之郵政回執並無相對人簽收,故聲請人有向郵務機關查詢投遞情形,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6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