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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聲請人
陳一圓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陳則理
關係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羽美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黃羽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羽美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羽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羽美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羽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前條第1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68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羽美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其在臺已無其他繼承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並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今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親屬關係公證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繼承人黃羽美在臺無繼承人,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案卷查明屬實,並向臺北○○○○○○○○○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無誤,堪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經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意見後,爰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黃羽美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