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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0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抗告人
張泉鳳

一、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112年度司繼字第23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30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