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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9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子平

抗告人
紀棟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9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