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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告
宏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宏

孫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附表編號1「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編號2「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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