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雪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1年9月12日110年上易字第936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855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1年9月12日110年上易字第936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