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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雪桂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侯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1年9月12日110年上易字第936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5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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