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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瞿乃正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7 萬4,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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