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子驊
李有誠
BELL WOODSON RENICK(美國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萬向國際文教協會及臺北市VIS世界改造實驗室實驗教育機構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子驊、李有誠、BELL WOODSON RENICK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計算式詳如復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附表免徵欄所示,故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為新臺幣元) 陳子驊(111年7月至116年6月) 111年7至10月(8萬4000×4)+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6萬5500× 12)+112年11月至116年6月(8萬4000×44)+4年獎金(8萬4000× 4)+5年提繳金額(5256×60)=564萬9360 李有誠(111年7月至116年6月) 111年7至10月(15萬×4)+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13萬1500×12 )+112年11月至116年6月(15萬×44)+4年獎金(15萬×4)+額外 提繳20萬7000+5年提繳(9000×60)=1012萬5000 BELL WOODSON RENICK(美國籍)(111年7月8日至113年9月15日 ) 111年7月8日至10月7日(8萬×4)+111年11月8日至112年10月7日 (6萬1500×12)+112年11月8日至113年9月15日【(8萬×10)+( 8萬÷30×7)】+3年獎金(8萬×3)=211萬6667(元以下四捨五入 ) 原告 上訴利益 應徵裁判費 免徵 應繳 備註 陳子驊 564萬9360 8萬5402 5萬6935 2萬8467 李有誠 1012萬5000 15萬1716 10萬1144 5萬0572 BELL WOODSON RENICK 211萬6667 3萬2982 2萬1988 1萬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