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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慎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5萬1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5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