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慎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5萬1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5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5萬1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59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