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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告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霆
被告
李森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丁錦晧律師

洪廷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主張貨物價差損失部分,請於下次期日前提出證據資料(如經會計師查核出具之報告書,且該報告書經對造爭執時,該位會計師並有出庭作證之意願。)以供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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