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津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 被告
- 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霆
- 被告
- 李森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丁錦晧律師
洪廷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主張貨物價差損失部分,請於下次期日前提出證據資料(如經會計師查核出具之報告書,且該報告書經對造爭執時,該位會計師並有出庭作證之意願。)以供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