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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原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上訴人
原告
許燕婷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金福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40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許燕婷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7 萬4,269 元、131 萬7,151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238 元、2 萬1,102 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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