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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47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黃詩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黃詩穎聲請拋棄被繼承人鄭繼先繼承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北院縉家合113年度司繼字第3478號通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47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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