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基德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因陳稱相對人負責人已死亡,然未附有相關證據,應併於上述期限內一併陳報所稱繼承系統表、負責人除戶謄本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繼承人、繼承人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併就臨時管理人之人選表示意見。均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