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飛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