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飛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國字第1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