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玉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111年5月24日
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
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
陳報聲請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
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是否有任何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
之所有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於111年5月24日
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若有,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
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
?若無,應說明該等扶養義務人有何得不盡扶養義務之合理
事由,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
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
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11年5月
24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
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
,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今之期間,
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
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人
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三、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該處所確實為
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該實際住所之最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聲請人係與何
人同住於實際住所地?該等同居人是否分擔房租及水電瓦斯
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
等同居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該住所之租賃契約、該等家人之真實姓
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同居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
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同居人於111年5月24日起
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同居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
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11年5月24日起迄
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包括但不限於: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
租金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
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
四、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
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
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
票等)到院。
五、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原本
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六、聲請人是否有任何繼承債務?若有,請提供被繼承人之真實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七、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11年5月2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
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
九、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