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周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4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