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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秋萍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林瑞甄
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雷仲達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財育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