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聲請人
呂宗錡
代理人
楊智綸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三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過去言詞辯論期日之審理過程,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