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2號
- 抗告人
- 沈芳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5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