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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正昇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陳嫚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浩倫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4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