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中
- 代理人
- 梁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5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113年度除字49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01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4,330,000 0000000 02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2日 未記載 37,400,000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