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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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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游曉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以及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即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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