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3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鈺純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基德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因陳稱相對人負責人已死亡,然未附有相關證據,應併於上述期限內一併陳報所稱繼承系統表、負責人除戶謄本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死亡、遷出國外、變更姓名、戶籍遷入時間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記事勿省略外,其餘涉及繼承人、繼承人家人或他人之個人資料請勿提供);併就臨時管理人之人選表示意見。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3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