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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伊婷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13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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