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113年度家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