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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香文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部分:3,000元。
二、離婚部分:3,000元。
三、確認婚生子女部分:3,000元。  
四、酌定子女親權部分:1,000元。
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
六、扣除已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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