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3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部分:3,000元。 二、離婚部分:3,000元。 三、確認婚生子女部分:3,000元。 四、酌定子女親權部分:1,000元。 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元。 六、扣除已繳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6,000元。